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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糧署組織法 第1條

農業部為辦理農糧業務,特設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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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署掌理下列事項:一、農糧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監督。二、農糧作物生產改進、安全監測…第3條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第4條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第5條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第6條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7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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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