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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8條

農業金融機構各營業單位應指派資深管理人員擔任督導主管,負責督導所屬營業單位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事宜,及辦理自行查核之情形。 農業金融機構內部稽核單位(人員)應依規定辦理下列事項之查核,並提具查核意見: 一、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是否符合法規要求並落實執行。 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之有效性。 農業金融機構總經理(總幹事)應督導各單位審慎評估及檢討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由董(理)事長、總經理(總幹事)、總稽核(稽核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聯名出具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附表),並提報董(理)事會通過,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該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內容揭露於該機構網站,並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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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