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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農業金融機構:包括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以下併稱信用部)及全國農業金庫。 二、一定金額:指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 三、通貨交易:指單筆現金收或付(在會計處理上,凡以現金收支傳票記帳者皆屬之)或換鈔交易。 四、客戶:指農業金融機構之客戶。 五、實質受益人:指對客戶具最終所有權或控制權之自然人,或由他人代理交易之自然人本人,包括對法人或法律協議具最終有效控制權之自然人。 六、風險基礎方法:指農業金融機構應確認、評估及瞭解其暴露之洗錢及資恐風險,並採取適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措施,以有效降低此類風險。依該方法,農業金融機構對於較高風險情形應採取加強措施,對於較低風險情形,則可採取相對簡化措施,以有效分配資源,並以最適當且有效之方法,降低經其確認之洗錢及資恐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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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