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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 第60條

第 五 章 附則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於存續期間,應指撥專款處理經營不善之信用部。 依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委託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處理之信用部,於本法施行九個月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構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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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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