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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策劃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3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 二、中央銀行副總裁一人。 三、財政部次長一人。 四、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代表一人。 五、對農業金融素有研究之專家、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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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