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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策劃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4條

本委員會會議時,得邀請下列人員列席: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局長。 二、中央銀行業務局局長。 三、財政部金融局局長。 四、中國農民銀行總經理。 五、臺灣土地銀行總經理。 六、合作金庫銀行總經理。 七、農會或漁會代表一人。 八、其他有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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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