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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19條

爭議案件依其性質由農監會爭議審議組簽註初步意見或審議會委員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必要時得送請專家審查、鑑定後,提審議會審議。 前項審查或鑑定得酌給審查或鑑定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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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