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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 第20條
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20條
第 三 章 審議程序
審議會對於爭議案件,認為有複檢被保險人傷病或身心障礙程度之必要時,得指定醫院之專科醫師予以複檢。被保險人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複檢。 前項複檢所需費用,由保險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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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程序」的其他條文
第15條
農監會於收到保險人意見書後,應即連同審議申請書交付審議會審議。前項審議之決定,應自收到審議申…
第16條
爭議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審定:一、審議申請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
第17條
審議之決定須以其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者,於該法律關係尚未確定時,得依職權或申請人之申請暫…
第18條
申請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或其他依法得繼受原核定所涉權利或利益之人,承受其申請審議。依前項規定…
第19條
爭議案件依其性質由農監會爭議審議組簽註初步意見或審議會委員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必要時得送請專家…
第21條
申請審議無理由者,審議會應以審定駁回之。保險人原核定所憑理由雖屬不當,而以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
第22條
農監會應將審議結果作成審定書,並於審定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分別送達申請人及保險人。保險人對於前項…
第23條
審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申請人為投保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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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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