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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5條
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5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農監會委員;其已擔任者,應予解聘: 一、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曾犯詐欺、背信、偽造文書、妨害秘密、重利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十年。 四、曾犯貪污罪,受刑之宣告確定。 五、經農監會會議決議認定有違反職務上之義務,情節重大或不適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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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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