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民健康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 第5條

農民健康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左: 一、對於公債、庫券及公司債之投資。 二、存放於國家銀行或中央、直轄市政府指定之公營銀行。 三、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入或農民健康保險業務之投資。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農民健康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