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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6條

前條第三款所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入之投資,包括購買金融債券、銀行保證之商業票據及投資於其他有利於本基金收入事業;所稱農民健康保險業務之投資包括自設醫療機構之投資及特約公立醫療機構農保病房整修之貸款等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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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