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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保險人應於每年年終編具總報告,並按月將下列書表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投保單位、投保人數。 二、現金給付統計表。 三、醫療給付統計表。 四、特約醫療機構增減表。 五、保險費、保險費滯納金及保險給付之會計報表。 六、農民健康保險基金運用概況表。 前項書表,應分送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農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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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