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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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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第 二 章 保險人、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 › 第 一 節 保險人
農監會應按季編具業務監督、爭議審議及財務稽核報告,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0-1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稱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指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含原公務人員保險…
「保險人」的其他條文
第3條
保險人應於每年年終編具總報告,並按月將下列書表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一、投保單位、投保人數。…
第5條
保險人或農監會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派員調查被保險人與保險有關文件時,應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
← 第3條
看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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