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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20條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 第 一 節 通則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保險給付: 一、因戰爭變亂或因被保險人故意犯罪行為,以致發生保險事故。 二、被保險人無正當理由,不接受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之檢查,或補具應繳之證件,或受益人不補具應繳之證件。 三、法定傳染病、麻醉藥品嗜好症、美容外科、義齒、義眼、眼鏡或其他附屬品之裝置、病人運輸、特別護士看護、非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之輸血、掛號費、證件費及醫療機構所無設備之診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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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