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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25條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 第 二 節 生育給付
生育給付標準,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三個月。 二、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之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分娩或早產者,其生育給付標準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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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給付」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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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