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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24條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 第 二 節 生育給付
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一、參加保險後分娩。 二、參加保險後早產。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分娩或早產者,其請領生育給付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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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給付」的其他條文

第25條生育給付標準,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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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