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 第16條

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16條

審議事件依其性質由監理會爭議審議組簽註初步意見或審議委員提出初步 審查意見,必要時得送請專家審查、鑑定後,提審議會審議。 前項審查或鑑定得酌致審查或鑑定費用,其標準依有關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