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 第17條

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17條

審議會對於審議事件,認為有複檢被保險人傷病或身心障礙程度之必要時 ,得指定醫院或專科醫師予以複檢。被保險人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複檢 。 前項複檢所需費用,由保險人負擔。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