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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18條

監理會應將審議結果作成審定書,提請監理會主任委員核定,並由監理會 於十五日內分別送達申請人、投保單位及保險人。 保險人對於前項審定結果應於審定書送達後十五日內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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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