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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所有農地全部出租繼續加保辦法
› 第2條
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所有農地全部出租繼續加保辦法 第2條
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被保險人,符合下列資格之一,於年滿六十五歲且農保年資累計達十五年以上,並依
第三條
規定將所有農地全部辦理出租,致未繼續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得依本辦法申請繼續參加農保(以下簡稱續保): 一、以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以下簡稱農保審查辦法)
第二條
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所定資格條件加保。 二、以農保審查辦法
第二條之一
所定農會自耕農會員資格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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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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