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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辦法 第2條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以下簡稱被保險人)於農作場域內,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而致傷害者,為職業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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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被保險人於日常居住處所、農作場域或儲藏室整修農業生產設施(備)或農機具時,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者…第4條被保險人由日常居住處所、農作場域、儲藏室、集貨場或習慣交易地點間載運農機具或自行生產之農產品…第5條被保險人於農作場域、集貨場或適當地點內,就其自行生產農產品執行採收後處理行為發生事故而致傷害…第6條被保險人於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中,因他人之行為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者,視為職業傷害。第7條被保險人於農作場域內,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而受動物或植物傷害者,視為職業傷害。第8條被保險人於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中,因遭受雷擊或其他相類因農業工作遭受天然災害之危險性較高而致傷害…第9條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罹患下列疾病者,為職業病:一、農藥中毒、甲醛中毒。二、中暑、熱痙攣…第9-1條被保險人罹患、促發或惡化前條各款以外之疾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第10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九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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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