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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辦法 第4條

被保險人由日常居住處所、農作場域、儲藏室、集貨場或習慣交易地點間載運農機具或自行生產之農產品,於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者,視為職業傷害。 被保險人於前項之應經途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一、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二、長時間停留於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致使應經途中起迄時間未合理。 三、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或行駛農機。 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或吊扣期間仍駕車或行駛農機。 五、未依規定領有農業機械使用證及農機號牌,而行駛農機於市區道路或公路。 六、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 七、闖越鐵路平交道。 八、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他相類似之管制藥品駕駛車輛或行駛農機。 九、未依規定使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道路之路肩。 十、駕駛農機違規行駛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道路。 十一、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或行駛農機。 十二、駕駛車輛或行駛農機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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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