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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會投資新設銀行或以信用部作價投資新設銀行程序及設立標準 第10條

除農、漁會以外,有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所定情事之一 者,不得充任新設銀行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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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