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農漁會投資新設銀行或以信用部作價投資新設銀行程序及設立標準
› 第15條
農漁會投資新設銀行或以信用部作價投資新設銀行程序及設立標準 第15條
以現金出資投資新設銀行者,應委託銀行代收股款,並以籌備處名義開立 專戶存儲。 前項專戶存儲之股款,於開始營業前不得動支。但於取得設立許可後,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發起人或創立會選出之董事及監察人全體同意,就發起人所繳股款 範圍內購置營業上必要之固定資產及支付開辦費者。 二、取得公司執照後,運用於中央銀行規定之流動準備資產者。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4條
看 農漁會投資新設銀行或以信用部作價投資新設銀行程序及設立標準 全文
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