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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會投資新設銀行或以信用部作價投資新設銀行程序及設立標準 第14條

新設銀行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銀行名稱。 二、業務區域。 三、營業項目。 四、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 五、總行及分支機構所在地。 六、公告方法。 七、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任期及任免。 八、董事會之職責及與經理部門職權之劃分。 九、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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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