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漁會投資新設銀行或以信用部作價投資新設銀行程序及設立標準 › 第23條

農漁會投資新設銀行或以信用部作價投資新設銀行程序及設立標準 第23條

新設銀行經許可設立後,因以信用部作價投資致其業務有逾越法令規定範 圍者,財政部得命其限期調整之。 前項調整期限最長為二年。但逾越銀行法令有關關係人授信或同一人、同 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授信規定者,調整期限最長為五年。必要時,均 得申請延長一次,並以二年為限。
AI 白話解釋
← 第22條看 農漁會投資新設銀行或以信用部作價投資新設銀行程序及設立標準 全文第2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