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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會投資新設銀行或以信用部作價投資新設銀行程序及設立標準 第22條

農、漁會經核准以信用部作價投資新設銀行者,財政部於核發營業執照之 同時,註銷其信用部本、分部許可證,並通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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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