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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管理辦法 第6條

申請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案件,經書面審查及實地勘查合格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證。 前項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證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農產品初級加工場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二、加工產品品項及加工方式。 三、加工作業區之樓地板面積。 四、登記證字號。 五、有效期間。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第一項之書面審查,必要時得邀請具農產加工專業之農業試驗改良場(所)、學校、法人代表或專家學者協助審查申請人檢附之經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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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