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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管理辦法 第7條

申請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駁回: 一、申請案件不符合規定,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不能補正、屆期仍未補正或經補正仍未符合規定。 二、申請人資格未符合第二條規定。 三、加工設施未符合第三條規定。 四、未符合第四條所定條件。 五、經營計畫內容不合理,或設施與初級加工場經營之必要性不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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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