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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管理辦法 第8條

取得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證者,應依核定之登記事項及經營計畫經營。 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事項或經營計畫內容欲變更者,申請人應事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但地址變更者,應依第五條規定重新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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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