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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平準基金管理運用準則 第10條

農產品平準基金應訂定獨立之會計制度,並在國庫或公營行庫開設專戶儲存。 財務調度如有困難時,主管機關或受委託管理機關得協助融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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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