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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平準基金管理運用準則 第11條

本準則施行前已設置之農產品平準基金與本準則規定不符者,應於本準則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辦理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主管機關得報請行政院同意變更其組織或裁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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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