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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平準基金管理運用準則 第4條

農產品平準基金應訂定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或章程,並載明左列事項: 一、基金之目的。 二、基金之性質。 三、設置之期限。 四、管理之組織。 五、基金之來源。 六、基金之操作方式。 七、基金之用途。 八、年度餘絀之處理。 九、財務收支處理程序。 十、預、決算處理程序。 十一、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十二、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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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