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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平準基金管理運用準則 第5條

前條第五款所指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政府預算。 二、基金操作收入。 三、捐贈。 四、有關機關之補助。 五、基金孳息收入。 六、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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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