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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平準基金管理運用準則 第7條

第四條第七款所指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基金操作支出。 二、辦理業務所需,並報經主管機關或受委託管理機關核備之費用。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或受委託管理機關核定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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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