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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平準基金設置辦法 第6條

依本辦法設置之平準基金,主管機關應依農產品平準基金管理運用準則監督管理。 第三類基金於召開董、監事會議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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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