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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平準基金設置辦法 第7條

農產品平準基金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受委託管理機關得報請行政院核定後裁撤之。 一、未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二、設置期限屆滿者。 三、設置目的已完成者。 四、經主管機關或受委託管理機關認定已無存在必要者。 五、原申請設置機關請求裁撤,經主管機關同意者。 六、違反農產品平準基金管理運用準則第九條規定,情節重大者。 農產品平準基金經裁撤後,其財產與權益之歸屬,除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或章程有規定者外,應由主管機關或受委託管理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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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