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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第11條

貨品成交後,其買受人應即提貨搬離交易場,如須遲延搬離時,應商得市場同意。 前項交易場不得劃分攤位予供應人、承銷人使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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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