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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第12條

市場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將上月份交易月報表逕報縣(市)主管機關或直轄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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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