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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第13條

市場應主動配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農產品行情報導業務,並提供有關產銷及市場情報予承銷人及供應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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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