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 第17條

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第17條

貨品成交時,市場人員應當場明白宣布成交人姓名及成交價格,供應人及承銷人對已決定之交易,不得異議。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