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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第16條

貨品交易之順序,除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應優先處理者外,依左列方式決定: 一、入場先後。 二、抽籤決定。 前項二款之交易順序,應由各市場於作業流程及管理規章中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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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