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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第25條

承銷人及其助理人須憑識別標識進場交易,不得委託他人代辦或將識別標識轉借他人。 前項識別標識,由市場統一製發。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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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