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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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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第26條
承銷人無正當理由擅自停止交易連續滿一個月,市場得廢止其承銷人許可證。 承銷人違反本辦法或依
第八條
第一項所定管理規章者,市場得視情節輕重,停止其交易或廢止其承銷人許可證。 經廢止承銷人許可證者,市場應於場內公告之,並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項停止交易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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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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