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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第49條

市場預算之編造規定如左: 一、市場預算每一會計年度辦理一次。 二、市場應擬訂事業計畫並據以編列收支預算,於會計年度結束一個月前,將次年度事業計畫及收支預算,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備。 三、各項收入應按事業計畫編列,各項支出,應本量入為出原則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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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