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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第50條

市場在年度預算內除用人費不得流用外,其他各科目間之流用以百分之二十為限。如需超過此限或總支出超支時,應詳敘理由,並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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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