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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第5條

市場經營主體取得經營許可證後,應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但有正當理由不能於規定期限內開始營業者,應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酌予延長,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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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