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 第52條

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第52條

市場如需動支結餘辦理充實設備、改善產銷及經營業務,應檢附有關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AI 白話解釋
← 第51條看 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全文第5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