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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第53條

市場應指定專責人員辦理貨款催收工作。 市場之貨款如因市場主管機催收人員怠於催收而蒙受損失時,除應處分失職人員外,並責令其賠償。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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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