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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檢查及檢驗辦法 第3條

主管機關派員執行檢查或檢驗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並說明目的。執行過程得照相、錄音或錄影。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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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